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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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9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八十条
第81条至第84-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八 十 条  禁止会车标志“禁23”,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让已进入前方路段之来车优先通过,禁止中途交会。设于路幅狭窄行车交会危险路段将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者,免设之。
       禁23
       [1] (单位:厘米)
         本标志得视道路状况规定其禁制事项,并以附牌说明之。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1994年4月9日修正发布[编辑]

[2]


第八十条 禁止会车标志“禁27”,用以告示车辆驾驶人应让已进入前方路段之来车优先通过,禁止中途交会。设于路幅狭窄行车交会危险路段将近之处。已设有号志管制交通者,免设之。
       禁27
         
     本标志得视道路状况规定其禁制事项,并以附牌说明之。图例如左:


         
           (单位:厘米)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原文右边红色向上箭头宽度模糊。勘误表右边红色向上箭头宽度4厘米。
  2. 禁23递改禁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