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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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2条至第126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128条至第129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有执行刑罚职务之公务员,违法执行或不执行刑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而执行不应执行之刑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有执行刑罚职务之公务员,违法执行或不执行刑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过失而执行不应执行之刑罚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