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54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53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第255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明知为伪造或仿造之商标、商号之货物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明知为伪造或仿造之商标、商号之货物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处六万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