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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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制造鸦片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 制造吗啡、高根、海洛因或其他化合质料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制造鸦片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九万元以下罚金。
- 制造吗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质料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十五万元以下罚金。
-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 二、第二项前段“或其他化合质料者”修正为“或其化合质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