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88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287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289条至第290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免除其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免除其刑。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第二项末句“亦同”修正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