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58条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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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日增订6月2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十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一、本条新增。
- 二、鉴于对无故入侵他人电脑之行为采刑事处罚已是世界立法之趋势,且电脑系统遭恶意入侵后,系统管理者须耗费大量之时间人力检查,始能确保电脑系统之安全性,此种行为之危害性应已达科以刑事责任之程度,为保护电脑系统之安全性,爰增订本条。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无故输入他人账号密码、破解使用电脑之保护措施或利用电脑系统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电脑或其相关设备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 理由 本罪增订于民国九十二年六月三日,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但书规定将罚金数额提高三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