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人工生殖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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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至第2条 人工生殖法
第三条
第4条至第31条 

2007年3月5日制定3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卫生署。
理由  本法之主管机关。

2017年12月15日制定2018年1月3日公布[编辑]

条文  本法之主管机关为卫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