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人工生殖法/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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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條至第2條 人工生殖法
第三條
第4條至第31條 

2007年3月5日制定3月21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
理由  本法之主管機關。

2017年12月15日制定2018年1月3日公布[编辑]

條文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