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姓名条例/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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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姓名条例
第二条
第3条至第6条 

2001年全文修正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但原住民之传统姓名得以罗马拼音并列登记,不受前条第一项之限制。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项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记。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第一项规定有关国民命名之文字,应以教育部编订之辞源、辞海或康熙等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为限。但原住民之传统姓名得以罗马拼音并列登记,不受前条第一项之限制。
    三、第二项规定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项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记。

2003年修正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传统姓名或汉人姓名,均得以传统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项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记。
理由  一、为兼顾原住民族姓名权之实际需求与维护原住民族传统文化之功能,爰将原条文第一项但书规定修正移列为第二项,并增列原住民之汉人姓名亦得以传统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
    二、原条文第二项移列为第三项,并酌作文字修正。

2009年修正公布[编辑]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条文  户籍登记之姓名,应使用教育部编订之国语辞典或辞源、辞海、康熙等通用字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原住民之传统姓名或汉人姓名,均得以传统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外国人、无国籍人于归化我国国籍后,应取中文姓名,并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不受前条第一项规定之限制。
    姓名文字未使用第一项所定通用字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记。
理由  增列第三项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户籍归化时,为确立其身份辨识度,应取中文姓名,并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罗马拼音并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