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時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80-1条
1种语言
English
编辑链接
页面
讨论
大陆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数据项目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著作權法
第80条
◄
著作权法
第八十条之一
►
第80-2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2年)#第四章之一 权利管理电子资讯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著作权法 (民国93年)#第四章之一 权利管理电子资讯及防盗拷措施
条文
著作权人所为之权利管理电子资讯,不得移除或变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为时之技术限制,非移除或变更著作权利管理电子资讯即不能合法利用该著作。
二、录制或传输系统转换时,其转换技术上必要之移除或变更。
明知著作权利管理电子资讯,业经非法移除或变更者,不得散布或意图散布而输入或持有该著作原件或其重制物,亦不得公开播送、公开演出或公开传输。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照党团协商条文通过。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