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8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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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0條 著作權法
第八十條之一
第80-2條 

2003年6月6日增訂7月9日公佈[編輯]

條文  著作權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二、錄製或傳輸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明知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業經非法移除或變更者,不得散佈或意圖散佈而輸入或持有該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亦不得公開播送、公開演出或公開傳輸。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