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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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1条 著作权法
第九十六条之二
第97条 

2003年6月6日增订7月9日公布[编辑]

条文  依本章科罚金时,应审酌犯人之资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过罚金最多额时,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按侵害著作权以获得经济利得为主要目的,为有效遏止侵害行为,应以经济手段打击经济犯罪,爰规定其犯罪所得利益超过本章罚金刑之最多额时,法院得于所得利益之范围内酌量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