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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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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5条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第七十六条
第77条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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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5月1日施行

条文  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由交通部会同内政部定之。

1969年1月14日修正1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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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法院为处理有关交通事件,得设立专庭或指定专人办理之。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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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驾驶人载运客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
    一、乘坐人数超过规定数额者。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重量或超出车身一定限制者。
    三、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有恶臭气味及危险性货物不严密封固或不为适当之装置者。
    四、装载禽畜重叠或倒置者。
    五、装载货物不捆扎结实者。
    六、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不紧靠路边妨碍交通者。
    七、不依规定擅自营业者。
    八、不依规定越区营业者。
    九、强行揽载者。
    十、牵引其他车辆或攀附汽车随行者。
    前项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行为,并扣留其行车执照一个月。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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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驾驶人,载运客、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
    一、乘坐人数超过规定数额者。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重量或超出车身一定限制者。
    三、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有恶臭气味及危险性货物不严密封固或不为适当之装置者。
    四、装载禽、畜重叠或倒置者。
    五、装载货物不捆扎结实者。
    六、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不紧靠路边妨碍交通者。
    七、牵引其他车辆或攀附汽车随行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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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驾驶人,载运客、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乘坐人数超过规定数额。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重量或超出车身一定限制。
    三、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有恶臭气味及危险性货物不严密封固或不为适当之装置。
    四、装载禽、畜重叠或倒置。
    五、装载货物不捆扎结实。
    六、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不紧靠路边妨碍交通。
    七、牵引其他车辆或攀附汽车随行。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删除。
    二、罚锾单位改为新台币。

2015年5月5日修正5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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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施行

条文  慢车驾驶人,载运客、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乘坐人数超过规定数额。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重量或超出车身一定限制。
    三、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有恶臭气味及危险性货物不严密封固或不为适当之装置。
    四、装载禽、畜重叠或倒置。
    五、装载货物不捆扎结实。
    六、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不紧靠路边妨碍交通。
    七、牵引其他车辆或攀附车辆随行。
理由  鉴于第三条第八款所称车辆,除指在道路上以原动机行驶之汽车外,尚包括第六十九条规定所称脚踏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及三轮以上慢车等慢车种类,实务迭有慢车驾驶人攀附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辅助自行车之情形,爰将原条文第七款规定之“汽车”修正为“车辆”,以资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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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修正6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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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施行

条文  慢车驾驶人,载运客、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乘坐人数超过规定数额。
    二、装载货物超过规定重量或超出车身一定限制。
    三、装载容易渗漏、飞散、有恶臭气味及危险性货物不严密封固或不为适当之装置。
    四、装载禽、畜重叠或倒置。
    五、装载货物不捆扎结实。
    六、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不紧靠路边妨碍交通。
    七、牵引其他车辆或攀附车辆随行。
    脚踏自行车及电动辅助自行车驾驶人附载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一、驾驶人未满十八岁。
    二、附载之幼童年龄或体重超过规定。
    三、不依规定使用合格之儿童座椅、脚踏自行车或电动辅助自行车。
    四、未依规定附载幼童。
    前项附载幼童之脚踏自行车、电动辅助自行车应遵行事项及儿童座椅之检验方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