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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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條文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1969年1月14日修正1月27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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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法院為處理有關交通事件,得設立專庭或指定專人辦理之。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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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
-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 七、不依規定擅自營業者。
- 八、不依規定越區營業者。
- 九、強行攬載者。
- 十、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 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行為,並扣留其行車執照一個月。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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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
-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者。
-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者。
-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者。
-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者。
-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者。
-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者。
-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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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
2015年5月5日修正5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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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 理由 鑑於第三條第八款所稱車輛,除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外,尚包括第六十九條規定所稱腳踏自行車、電動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三輪以上慢車等慢車種類,實務迭有慢車駕駛人攀附電動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之情形,爰將原條文第七款規定之「汽車」修正為「車輛」,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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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修正6月1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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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施行
- 條文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當之裝置。
-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車輛隨行。
- 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一、駕駛人未滿十八歲。
- 二、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
- 三、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
- 四、未依規定附載幼童。
- 前項附載幼童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應遵行事項及兒童座椅之檢驗方式,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