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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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9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三十条
第231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二百三十 条  行车管制号志之时相规定如左: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二时相:
           ㈠设置于三岔路口者。
           ㈡设置于左转车辆不多之四岔路口者。
           ㈢设置于无行人专用时相之四岔路口者。
           ㈣设置于设有行人专用号志之非交岔路口者。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三时相或四时相:
           ㈠设置于五岔路口者。
           ㈡设置于左转车辆特多之四岔路口者,但该路口宜有左转专用设施配合。
           ㈢设置于行人特多须使用行人专用时相之交岔路口者者。
         三、设置于道路错综、交通繁复之交岔路口者,视需要可使用五时相以上号志,并得视交通情况将不必要之时相予以跳越。
         行车管制号志设置于左转车辆较多,且两向交通流量悬殊之交岔路口者,可使用绿灯早开或绿灯迟闭方式处理。 

2007年9月17日修正发布[编辑]

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三十 条  行车管制号志之时相规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二时相:
          (一)设置于三岔路口者。
          (二)设置于左转车辆不多之四岔路口者。
          (三)设置于无行人专用时相之四岔路口者。
          (四)设置于设有行人专用号志之非交岔路口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三时相或四时相:
          (一)设置于五岔路口者。
          (二)设置于左转车辆特多之四岔路口者,但该路口宜有左转专用设施配合。
          (三)设置于行人特多须使用行人专用时相之交岔路口者。
         三、设置于道路错综、交通繁复之交岔路口者,视需要可使用五时相以上号志,并得视交通情况将不必要之时相予以跳越。
         行车管制号志设置于左转车辆较多,且两向交通流量悬殊之交岔路口者,可使用绿灯早开或绿灯迟闭方式处理。
         行车管制号志使用左转专用时相,除设有早开控制时相外,应配合布设左弯待转区线。左转箭头绿灯与对向号志之圆形绿灯或直行箭头绿灯不得于同一时相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