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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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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9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三十條
第231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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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百三十 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時相規定如左:
         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二時相:
           ㈠設置於三岔路口者。
           ㈡設置於左轉車輛不多之四岔路口者。
           ㈢設置於無行人專用時相之四岔路口者。
           ㈣設置於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非交岔路口者。
         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三時相或四時相:
           ㈠設置於五岔路口者。
           ㈡設置於左轉車輛特多之四岔路口者,但該路口宜有左轉專用設施配合。
           ㈢設置於行人特多須使用行人專用時相之交岔路口者者。
         三、設置於道路錯綜、交通繁複之交岔路口者,視需要可使用五時相以上號誌,並得視交通情況將不必要之時相予以跳越。
         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於左轉車輛較多,且兩向交通流量懸殊之交岔路口者,可使用綠燈早開或綠燈遲閉方式處理。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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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1日施行


第 二百三十 條  行車管制號誌之時相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二時相:
          (一)設置於三岔路口者。
          (二)設置於左轉車輛不多之四岔路口者。
          (三)設置於無行人專用時相之四岔路口者。
          (四)設置於設有行人專用號誌之非交岔路口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使用三時相或四時相:
          (一)設置於五岔路口者。
          (二)設置於左轉車輛特多之四岔路口者,但該路口宜有左轉專用設施配合。
          (三)設置於行人特多須使用行人專用時相之交岔路口者。
         三、設置於道路錯綜、交通繁複之交岔路口者,視需要可使用五時相以上號誌,並得視交通情況將不必要之時相予以跳越。
         行車管制號誌設置於左轉車輛較多,且兩向交通流量懸殊之交岔路口者,可使用綠燈早開或綠燈遲閉方式處理。
         行車管制號誌使用左轉專用時相,除設有早開控制時相外,應配合佈設左彎待轉區線。左轉箭頭綠燈與對向號誌之圓形綠燈或直行箭頭綠燈不得於同一時相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