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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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条至第2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十八条
第29条至第30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二 十 八 条  车道、路宽缩减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道或路宽将缩减之情况,设于同向多车道或路宽缩减路段将近之处,右侧缩减用“警8”,左缩减用“警9”。
     警8   (单位:公分) 警9 


         行驶速率较高路段得增设本标志于车道或路宽缩减路段之前,并应设附牌说明其距离,使车辆驾驶人预知前方尚有多少距离处车道或路宽将缩减。标准型附牌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2013年2月7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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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车道、路宽缩减标志,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车道或路宽将缩减之情况,设于同向多车道或路宽缩减路段将近之处,右侧缩减用“警8”,左缩减用“警9”。
       行驶速率较高路段得增设本标志于车道或路宽缩减路段之前,并应设附牌说明其距离,使车辆驾驶人预知前方尚有多少距离处车道或路宽将缩减。标准型附牌图例如下:
       警8
       


       警9
       
                  (单位:公分)


         


                  (单位:公分)


       本标志用以警告前方车道缩减时,得与第一百八十八条之一车道缩减标线同时或择一设置。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第二项如左改如下,图像不变。增订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