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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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4條至第27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十八條
第29條至第30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二 十 八 條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之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縮減用「警9」。
     警8   (單位:公分) 警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單位:公分)

2013年2月7日修正發布[編輯]

[1]


第二十八條  車道、路寬縮減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車道或路寬將縮減之情況,設於同向多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將近之處,右側縮減用「警8」,左縮減用「警9」。
       行駛速率較高路段得增設本標誌於車道或路寬縮減路段之前,並應設附牌說明其距離,使車輛駕駛人預知前方尚有多少距離處車道或路寬將縮減。標準型附牌圖例如下:
       警8
       


       警9
       
                  (單位:公分)


         


                  (單位:公分)


       本標誌用以警告前方車道縮減時,得與第一百八十八條之一車道縮減標線同時或擇一設置。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第二項如左改如下,圖像不變。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