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5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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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条至第5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五十五条之一
第55-2条 

2014年9月4日增订发布[编辑]


第五十五条之一  当心大众捷运系统车辆标志“警 51”,用以促使车辆驾驶人注意前方道路有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驶经过。设于接近大众捷运系统车辆经过之交岔路口。
         警51
         (单位:公分)


         依前方道路有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经之交岔路口或道路平行左(右)侧有大众捷运系统车辆行驶路线之不同情况,本标志牌下缘得设“当心捷运车辆”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