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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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46條至第55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五十五條之一
第55-2條 

2014年9月4日增訂發布[編輯]


第五十五條之一  當心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標誌「警 51」,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經過。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
         警51
         (單位:公分)


         依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或道路平行左(右)側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路線之不同情況,本標誌牌下緣得設「當心捷運車輛」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