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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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5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六条
第97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九 十 六 条  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22”,用以指示行车路线可通往之地点、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图案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指22 (单位:公分)
         其他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本标志设于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显明之处,或高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顶端或附近适当地点。
         本标志设置可视牌面设计之不同,配合道路状况,使用竖立或悬挂式安装;亦得视需要将牌面分开悬挂于交岔路口将近处各相关车道之正上方。设置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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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22”,用以指示行车路线可通往之地点、方向、里程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图案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指22
       预告点指示标志
        
       交叉点指示标志
        
       确认点指示标志
        


          
       其他图例如左:


          
       本标志设于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显明之处,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顶端或附近适当地点。
       本标志设置可视牌面设计之不同,配合道路状况,使用竖立或悬挂式安装;亦得视需要将牌面分开悬挂于交岔路口将近处各相关车道之正上方。设置图例如左:
          
          

2006年12月13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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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  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22”,用以指示行车路线可通往之地点、方向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图案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下:

指22
指22.1
指22.2
指22.3
指22.4


       本标志设于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显明之处,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顶端或附近适当地点。“指22”、“指22.2”、“指22.4”用以指示行车方向,“指22.1”及“指22.3”用以预告行车方向,视需要分别于“指22”及“指22.2”上游处设置,其中“指22.1”下方数字代表该标志至路口之距离。“指22”及“指22.1”图形可依实际路口型态调整,路线编号置于箭身上,表直行或转向后所行驶之公路编号,路线编号置于箭头前,表经由该方向可衔接之公路编号。“指22.2”及“指22.3”之箭头,依直行、左转及右转之顺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标志设置可视牌面设计之不同,配合道路状况,使用竖立或悬挂式安装;亦得视需要将牌面分开悬挂于交岔路口将近处各相关车道之正上方。设置图例如下:

指22.5

2012年6月20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九十六条  地名方向指示标志“指 22”,用以指示行车路线可通往之地点、方向及公路之路线编号。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图案白色边线,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下:
       指22
       
       指22.1
       
       指22.2
       
       指22.3
       
       指22.4
       
       本标志设于重要路段交岔口前端显明之处,或高(快)速公路交流道任二匝道交岔口三角顶端或附近适当地点。“指 22”、“指 22.2”、“指 22.4”用以指示行车方向,“指 22.1”及“指 22.3”用以预告行车方向,视需要分别于“指 22”及“指22.2”上游处设置,其中“指 22.1”下方数字代表该标志至路口之距离。“指 22”及“指 22.1”图形可依实际路口型态调整,路线编号置于箭身上,表直行或转向后所行驶之公路编号,路线编号置于箭头前,表经由该方向可衔接之公路编号。“指 22.2”及“指 22.3”之箭头,依直行、左转及右转之顺序,由上而下排列。
       本标志设置可视牌面设计之不同,配合道路状况,使用竖立或悬挂式安装;亦得视需要将牌面分开悬挂于交岔路口将近处各相关车道之正上方。设置图例如下:
       指22.5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增加新竹系统交流道图像。
  2. 删除更换部分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