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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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 九十七 條 地名里程標誌「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指23
(單位:公分)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爲三處,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其公里數以整數計。但所指地名爲觀光地區者,得以一面棕底白字白色邊線之標牌單獨設置或附裝於原標誌下,圖例如左:
2003年9月24日修正發布
[编辑]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九十七條 地名里程標誌「指23」,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沿途適當之處。圖例如左:
指23
本標誌爲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爲三處,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2007年9月17日修正發布
[编辑]2007年11月1日施行
維基文库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第九十七條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 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2012年6月20日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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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地名里程標誌,用以指示通往之地點及里程。設於交岔路口後或路段中。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通往地點地名至多為三處,「指 23.1」依近遠次序自上向下排列於牌面上,「指 23.2」則自下向上排列;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圖例如下:
指23
指23.1
指23.2
維基教科書註解
[编辑]- ↑ 更換指23.1以及指23.2圖像,消除通用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