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9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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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7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九十八条
第99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九十八 条  方向里程标志“指24”,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通往地点之方向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显明之处,牌面与行车路线平行,箭头指向通往之地点。图例如左:


        指24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标牌为箭头形,近箭头一端以阿拉伯数字表明该标志与所指地点之里程,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免注“公里”两字。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于地名之后,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1994年6月23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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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  方向里程标志“指24”,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通往地点之方向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显明之处,牌面与行车路线平行,箭头指向通往之地点。图例如左:
指24
        (单位:公分)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所指地名为观光地区者为棕底白字白色边线,标牌为箭头形,近箭头一端以阿拉伯数字表明该标志与所指地点之里程,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免注“公里”两字。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于地名之后,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号一致。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2003年9月24日修正发布[编辑]


第九十八条  方向里程标志“指24”,用以指示行车路线通往地点之方向及里程。设于交岔路口显明之处,牌面与行车路线平行,箭头指向通往之地点。图例如左:
      指24
       
         本标志为绿底白字白色边线,标牌为箭头形,以阿拉伯数字表明该标志与所指地点之里程,其公里数以整数计。但免注“公里”两字。
         本标志并得视需要加绘路线编号,路线编号之图案及颜色与各级公路编号标志一致。图例如左:
            (单位:公分)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图像修正,文字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