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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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第141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第一项首句“执行职务时”修正为“执行职务时,”;第二项末句“亦同”修正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