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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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0条至第152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154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编辑]

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编辑]

条文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序文前段“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修正为“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下列行为之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