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6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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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旗、国章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
1954年10月12日修正10月23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 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中华民国之国徽、国旗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 意图侮辱创立中华民国之孙先生,而公然损坏、除去或污辱其遗像者,亦同。
-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 二、第二项末句“亦同”修正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