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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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编辑]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意图犯前项之罪而顶替者亦同。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编辑]- 条文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脱逃人或使之隐避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 意图犯前项之罪而顶替者,亦同。
-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 二、第二项末句“亦同”修正为“,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