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主菜单
主菜单
移至侧栏
隐藏
导航
首页
社群首页
最近更改
随机页面
图书馆
维基儿童
上传文件
帮助
帮助
互助客栈
方针与指引
字词转换
所有页面
IRC即时聊天
联络我们
关于维基教科书
搜索
搜索
外观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个人工具
资助我们
创建账号
登录
未登录编辑者的页面
了解详情
贡献
讨论
目录
移至侧栏
隐藏
序言
1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2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开关目录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252条
添加语言
添加链接
页面
讨论
简体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工具
移至侧栏
隐藏
操作
阅读
编辑
查看历史
常规
链入页面
相关更改
特殊页面
固定链接
页面信息
引用此页
获取短链接
下载二维码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
打印版本
在其他项目中
外观
移至侧栏
隐藏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中華民國刑法
第251条
◄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
第253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
编辑
]
1935年7月1日施行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23年立法24年公布)#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条文
意图加损害于他人而妨害其农事上之
水利
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
编辑
]
维基文库
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108年12月3日立法25日公布)#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条文
意图加损害于他人而妨害其农事上之水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罚金。
理由
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分类
:
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