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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中华民国刑法/第3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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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9条 中华民国刑法
第三百十条
第311条至第312条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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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7月1日施行

条文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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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本罪于民国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后并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条之一第二项本文规定将罚金数额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确性,并使刑法分则各罪罚金数额具内在逻辑一致性。
    二、第一项首句“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修正为“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