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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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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8条 入出国及移民法
第三十八条之九
第39条至第70条 

2015年1月23日增订2月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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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5日施行

条文  法院审理收容异议、续予收容及延长收容裁定事件时,得以远距审理方式为之。
    入出国及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项远距审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定之。
理由  一、本条新增。
    二、为增进行政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定明法院审理收容异议、延长收容及续予收容裁定案件时,得依行政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以视讯方式为之,爰增列为第一项规定。
    三、又为使将来执行远距视讯审理之依据明确,爰于第二项定明授权订定办法之依据,未来入出国及移民署与法院于执行远距视讯审理时,应配置完善之相关设备,以保障受收容人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