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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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8-8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十八條之九
第39條至第70條 

2015年1月23日增訂2月4日公布[编辑]

2015年2月5日施行

條文  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
    入出國及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進行政效率節省司法資源,定明法院審理收容異議、延長收容及續予收容裁定案件時,得依行政訴訟法一百三十條之一規定,以視訊方式為之,爰增列為第一項規定。
    三、又為使將來執行遠距視訊審理之依據明確,爰於第二項定明授權訂定辦法之依據,未來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法院於執行遠距視訊審理時,應配置完善之相關設備,以保障受收容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