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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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2条 著作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第104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对侵害他人之著作权或制版权,经告诉、告发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并移送侦办。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对侵害他人之著作权或制版权,经告诉、告发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并移送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