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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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02條 著作權法
第一百零三條
第104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編輯]

條文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編輯]

條文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或製版權,經告訴、告發者,得依法扣押其侵害物,並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