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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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3条 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
第55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政府、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办理之各种考试,得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供为试题之用。但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如为试题者,不适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办理之各种考试,得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供为试题之用。但已公开发表之著作如为试题者,不适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