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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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3條 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第55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編輯]

條文  政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編輯]

條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