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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97条

维基教科书,自由的教学读本
 第96-2条 著作权法
第九十七条
第97-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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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未经登记之制版物,刊有业经登记或其他同义字样者,科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金。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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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