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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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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6-2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七條
第97-1條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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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未經登記之製版物,刊有業經登記或其他同義字樣者,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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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