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命令註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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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0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二百零一條
第202條 

1989年12月15日修正發布全文[編輯]


第 二百零一 條  號誌燈面係作爲控制單向交通之用,包括一個或數個鏡面,號誌燈面數及設置之規定如左:
         一、每一號誌燈頭得裝設一向或多向燈面。
         二、行車管制號誌應使車輛駕駛人在距停止線之左表列距離前能同時辨認兩個以上顯示相同燈號之燈面。如因路況限制無法符合左表要求時,應於號誌將近之處輔設「注意號誌」標誌,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車管制號誌不應使車輛駕駛人同時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燈號且易生混淆之燈面。
         四、行人專用號誌以行人穿越道兩端各設一燈面爲原則,如路寬超過四○公尺且路中設有交通島者,得於交通島上增設一相同管制燈號之燈面。
         五、車道管制號誌應以一燈面管制一車道,使駕駛人在接近時之適當距離內能同時看到同方向各車道之所有管制燈面。
         六、鐵路平交道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爲原則,平交道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設燈面。
         七、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爲原則,若道路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增設燈面。

行車速限

(公里/時)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辨認距離

(公尺)

30 50 80 110 140 170 200 220

2014年9月4日修正發布[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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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條  號誌燈面係作爲控制單向交通之用,包括一個或數個鏡面,號誌燈面數及設置之 規定如下:
        一、每一號誌燈頭得裝設一向或多向燈面。
        二、行車管制號誌應使車輛駕駛人在距停止線之左表列距離前能同時辨認兩個以上顯示相同燈號之燈面。如因路況限制無法符合下表要求時,應於號誌將近之處輔設「注意號誌」標誌,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車管制號誌不應使車輛駕駛人同時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燈號且易生混淆之燈面。
        四、行人專用號誌以行人穿越道兩端各設一燈面爲原則,如路寬超過四十公尺且路中設有交通島者,得於交通島上增設一相同管制燈號之燈面。
        五、車道管制號誌應以一燈面管制一車道,使駕駛人在接近時之適當距離內能同時看到同方向各車道之所有管制燈面。
        六、鐵路平交道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爲原則,平交道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設燈面。
        七、行人穿越道號誌與特種閃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爲原則,若道路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增設燈面。
        八、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以一方向設一燈面爲原則,交叉路口寬廣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設燈面。

行車速限(公里/時)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辨認距離(公尺) 30 50 80 110 140 170 200 220

維基教科書註解[編輯]

  1. 加入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