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命令注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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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0条 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
第二百零一条
第202条 

1989年12月15日修正发布全文[编辑]


第 二百零一 条  号志灯面系作为控制单向交通之用,包括一个或数个镜面,号志灯面数及设置之规定如左:
         一、每一号志灯头得装设一向或多向灯面。
         二、行车管制号志应使车辆驾驶人在距停止线之左表列距离前能同时辨认两个以上显示相同灯号之灯面。如因路况限制无法符合左表要求时,应于号志将近之处辅设“注意号志”标志,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车管制号志不应使车辆驾驶人同时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灯号且易生混淆之灯面。
         四、行人专用号志以行人穿越道两端各设一灯面为原则,如路宽超过四○米且路中设有交通岛者,得于交通岛上增设一相同管制灯号之灯面。
         五、车道管制号志应以一灯面管制一车道,使驾驶人在接近时之适当距离内能同时看到同方向各车道之所有管制灯面。
         六、铁路平交道号志以一方向设一灯面为原则,平交道宽广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设灯面。
         七、行人穿越道号志与特种闪光号志,以一方向设一灯面为原则,若道路宽广或其他特殊需要时得增设灯面。

行车速限

(公里/时)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辨认距离

(米)

30 50 80 110 140 170 200 220

2014年9月4日修正发布[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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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号志灯面系作为控制单向交通之用,包括一个或数个镜面,号志灯面数及设置之 规定如下:
        一、每一号志灯头得装设一向或多向灯面。
        二、行车管制号志应使车辆驾驶人在距停止线之左表列距离前能同时辨认两个以上显示相同灯号之灯面。如因路况限制无法符合下表要求时,应于号志将近之处辅设“注意号志”标志,或作速率限制。
        三、行车管制号志不应使车辆驾驶人同时看到不同交通管制灯号且易生混淆之灯面。
        四、行人专用号志以行人穿越道两端各设一灯面为原则,如路宽超过四十米且路中设有交通岛者,得于交通岛上增设一相同管制灯号之灯面。
        五、车道管制号志应以一灯面管制一车道,使驾驶人在接近时之适当距离内能同时看到同方向各车道之所有管制灯面。
        六、铁路平交道号志以一方向设一灯面为原则,平交道宽广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设灯面。
        七、行人穿越道号志与特种闪光号志,以一方向设一灯面为原则,若道路宽广或其他特殊需要时得增设灯面。
        八、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以一方向设一灯面为原则,交叉路口宽广或其他特殊需要者,得增设灯面。

行车速限(公里/时) 30 40 50 60 70 80 90 100
辨认距离(米) 30 50 80 110 140 170 200 220

维基教科书注解[编辑]

  1. 加入大众捷运系统声光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