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1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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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
第138條至第139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編輯]

條文  對於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