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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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52條至第353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條
第355條 

1934年10月31日制定1935年1月1日公布[編輯]

1935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9年12月3日修正12月25日公布[編輯]

條文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理由  本罪於民國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後並未修正,爰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三十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