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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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規範國會議員之報酬或待遇。
1997年全文修正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2000年修正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以法律定之。
2004年修正2005年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