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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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八條
第9條 
本條規範國會議員之報酬或待遇。

1997年全文修正公佈[編輯]

條文  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2000年修正公佈[編輯]

條文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國民大會代表集會期間之費用,以法律定之。

2004年修正2005年公佈[編輯]

條文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