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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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編輯]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 條文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