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5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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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8条 著作权法
第五十九条
第59-1条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编辑]

条文  合法计算机程序著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于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编辑]

条文  合法计算机程序著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于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