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著作权法/第59条
外观
第58条 | ◄ | 著作权法 第五十九条 |
► | 第59-1条 |
1992年5月22日修正全文6月10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合法计算机程序著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于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
1997年12月30日修正全文1998年1月21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 条文 合法计算机程序著作重制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机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备用存档之需要重制其程式。但限于该所有人自行使用。
- 前项所有人因灭失以外之事由,丧失原重制物之所有权者,除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外,应将其修改或重制之程式销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