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著作權法/第9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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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0-5條 著作權法
第九十條之六
第90-7條 

2009年4月21日增訂5月13日公布[編輯]

條文  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存取之資訊。
    二、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美國DMCA第五百十二條b項"SYSTEM CACHING"之立法例,規定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利用其所提供之服務,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應具備之要件。
    三、網路服務提供者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之通知後,並不負侵權與否之判斷責任,只要通知文件內容形式上齊備,應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嫌侵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