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赦免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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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1條 赦免法
第六條
第7條至第8條 

1953年2月20日制定3月7日公布[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1991年9月24日修正同日公布[編輯]

維基文庫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條文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理由  一、現行條文中之「審議」二字,應為研議之意,爰將之修正為「研議」。又總統得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之研議,現行條文未加規定,爰予增列。
    二、現行條文但書並非前段之例外規定,爰改列為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