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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1953年2月20日制定3月7日公布
2
1991年9月24日修正同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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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赦免法/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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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赦免法
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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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免法
第六條
►
第7條至第8條
1953年2月20日制定3月7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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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赦免法 (民國42年)
條文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特赦、減刑、復權之審議。但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1991年9月24日修正同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赦免法 (民國80年)
條文
總統得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之研議。全國性之減刑,得依大赦程序辦理。
理由
一、現行條文中之「審議」二字,應為研議之意,爰將之修正為「研議」。又總統得否命令行政院轉令主管部為大赦之研議,現行條文未加規定,爰予增列。
二、現行條文但書並非前段之例外規定,爰改列為第二項。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赦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