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2條
維基教科書,自由的教學讀本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第31-1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一條之二
►
第32條
2005年12月9日增訂12月28日公布
[
編輯
]
維基文庫
中相關的原始文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94年12月)#第二章 汽車
2007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幼童,係指年齡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評估四歲以下兒童在身體發育狀況無法應付行車突發狀況,需藉助兒童安全椅來保護其乘車之安全,特將本法所稱之幼童範圍,明定在四歲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分類
:
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尚未登入
討論
貢獻
建立帳號
登入
命名空間
頁面
討論
繁體
不转换
简体
繁體
大陆简体
港澳繁體
马新简体
臺灣正體
視圖
閱讀
編輯
檢視歷史
更多
導覽
首頁
社群入口
近期變更
隨機頁面
圖書館
維基兒童
上傳檔案
說明
說明
互助客棧
方針與指引
字詞轉換
所有頁面
IRC即時聊天
聯絡我們
關於維基教科書
資助我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
相關變更
特殊頁面
固定連結
頁面資訊
引用此頁面
列印/匯出
下載為 PDF
可列印版
其他語言
新增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