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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註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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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73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四條
第75條 

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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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5月1日施行

條文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其違反規定屬於運送人、租用人,亦適用之。
    本條例關於車輛所有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駕駛人者,處罰車輛駕駛人。
    本條例關於車輛駕駛人之處罰,如應歸責於車輛所有人者,處罰車輛所有人。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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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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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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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刪除。
    二、罰鍰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第一項後段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刪除。

2013年12月24日修正2014年1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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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理由  建立駕駛人尊重行人路權觀念,原條文增列第七款及第八款。

2015年5月5日修正5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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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理由  一、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原條文第六款增訂慢車駕駛人聞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避讓之規定。
    二、參照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增訂第十七款規定,增訂第九款慢車駕駛人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之處罰規定。

2019年5月3日修正5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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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施行

條文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八、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九、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聲號或燈光,不依規定避讓或在後跟隨迫近。
    慢車駕駛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理由  一、本條第二項與第三項新增。
    二、增訂慢車(含自行車、三輪以上慢車)駕駛人未禮讓視覺功能障礙者,處以較未禮讓其他行人更高金額之罰鍰。
    三、增訂慢車駕駛人違反第五款或第八款,導致視覺功能障礙者受傷或死亡者,處以較高金額罰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