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法律注解/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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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1月24日制定2月5日公布
[编辑]维基文库中相关的原始文献:
1968年5月1日施行
- 条文 本条例关于车辆所有人之处罚,如其违反规定属于运送人、租用人,亦适用之。
- 本条例关于车辆所有人之处罚,如应归责于车辆驾驶人者,处罚车辆驾驶人。
- 本条例关于车辆驾驶人之处罚,如应归责于车辆所有人者,处罚车辆所有人。
1975年7月11日全文修正7月24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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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6年1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者。
-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者。
-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者。
-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者。
-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号不立即避让者。
1986年5月13日全文修正5月21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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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锾,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者。
-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者。
-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者。
-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者。
-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者。
-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警号不立即避让者。
2005年12月9日修正12月2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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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
-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
-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
-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警号不立即避让。
- 理由 一、配合法制用语将左列改下列,各款中“者”删除。
- 二、罚锾单位改为新台币。并将第一项后段或施一至二小时之道路交通安全讲习删除。
2013年12月24日修正2014年1月8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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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15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
-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
-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
-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或工程救险车警号不立即避让。
- 七、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驶至交岔路口转弯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
- 八、于设置有必要之标志或标线供慢车行驶之人行道上,未让行人优先通行。
- 理由 建立驾驶人尊重行人路权观念,原条文增列第七款及第八款。
2015年5月5日修正5月20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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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5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
-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
-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
-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
- 七、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驶至交岔路口转弯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
- 八、于设置有必要之标志或标线供慢车行驶之人行道上,未让行人优先通行。
- 九、闻或见大众捷运系统车辆之声号或灯光,不依规定避让或在后跟随迫近。
- 理由 一、配合毒性化学物质管理法第二十四条之一规定,原条文第六款增订慢车驾驶人闻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之警号,应立即避让之规定。
- 二、参照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增订第十七款规定,增订第九款慢车驾驶人闻或见大众捷运系统车辆之声号或灯光,不依规定避让或在后跟随迫近之处罚规定。
2019年5月3日修正5月22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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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施行
- 条文 慢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锾:
- 一、不服从执行交通勤务警察之指挥或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 二、在同一慢车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驶。
-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快车道。
- 四、不依规定停放车辆。
- 五、在人行道或快车道行驶。
- 六、闻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毒性化学物质灾害事故应变车之警号不立即避让。
- 七、行经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驶至交岔路口转弯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
- 八、于设置有必要之标志或标线供慢车行驶之人行道上,未让行人优先通行。
- 九、闻或见大众捷运系统车辆之声号或灯光,不依规定避让或在后跟随迫近。
- 慢车驾驶人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携带白手杖或导盲犬之视觉功能障碍者时,不暂停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先行通过者,处新台币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锾。
- 慢车驾驶人有第一项第五款或第八款之情形,导致视觉功能障碍者受伤或死亡者,处新台币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锾。
- 理由 一、本条第二项与第三项新增。
- 二、增订慢车(含自行车、三轮以上慢车)驾驶人未礼让视觉功能障碍者,处以较未礼让其他行人更高金额之罚锾。
- 三、增订慢车驾驶人违反第五款或第八款,导致视觉功能障碍者受伤或死亡者,处以较高金额罚锾之规定。